起 诉 书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本市河东区**道**公寓**楼**号。2007年6月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1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河东区**路**酒店**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8年6月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河东区**道**号**大厦**号房间内,先后二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凌某某在其停放于本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园凌宾路附近的汽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14日将被告人凌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凌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2、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户籍证明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如家酒店登记预付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凌某某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郑学娇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五页。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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