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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凌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535197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户籍地为屏山县**镇**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1月8日因本案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凌某某在屏山县新市镇开设并经营一家**旅馆。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凌某某容留妇女王某某、李某某、沙某某在**旅馆与10名男性完成性交易20次并从中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利用其开设的旅馆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霞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凌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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