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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0********,壮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华凯悦豪庭小区门口路边烧烤摊处与被害人黄某某因口角发生冲突,两人互相扭打过程中,黄某某被凌某某推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黄某某左侧胸部肋骨骨折8处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医院材料,警情详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殷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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