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凌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凌某某与黄某甲(已判刑)在靖西市新靖镇龙潭路幸福广场苏格酒吧2店与陈某某、陆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发生口角之争进而发生打斗,被酒吧保安劝开。被告人凌某某的亲友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农某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闻讯分别赶到酒吧门口聚集,持戒助阵。随后,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L****8白色起亚牌小轿车搭乘陆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凌某某伙同黄某甲、农某某等人再次上前与陈某某、陆某某争执,陈某某、陆某某遂持刀下车与被告人凌某某、黄某甲等人相互打斗。在打斗中,陈某某面部多处挫伤,后陈某某、陆某某逃离现场。农某某为了泄愤,当即持刀打砸陈某某留在现场的桂L****8白色起亚牌小轿车,造成该车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被砸坏。
经靖西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人体受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砸小轿车的维修价格为36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黄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凌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伙同黄某甲、农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3646.6元,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凌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兰宽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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