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35号
被告人凌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凌某某通过手机APP申请成为“建德麻将”三级代理,与刘某某(已判刑)一起共同组建“五元麻将群”的微信群,开设“房间”召集群成员进行赌博,按每局输赢情况抽取3元、6元不等的头费。期间被告人凌某某与刘某某一人一天轮流管理微信群,所收房费归各自所有,其中被告人凌某某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36911元。
案发后,被告人凌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出生证明、手机发票,刑事判决书等 ;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傅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手机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量刑建议、具结书。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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