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凌**,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村*组,现住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村,无前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红花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3时许,在河南省西华县红花镇郑庄行政村郑庄村,被告人凌**酒后进入卢**家院内,见卢**一人在东屋床上熟睡,遂关掉屋内灯光,躺在卢**身边把右手伸进卢**衣服里,抚摸、揉搓卢**的乳房一分钟左右,被卢**发现后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凌**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10月10日,卢**对凌**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凌**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卢**的陈述;
3、 证人祝*甲、王**、祝*乙等人的证言;
4、 提取笔录;
5、 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7、 户籍证明、无前科记录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利娜
附:
1.被告人凌**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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