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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强奸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衡阳市蒸湘区**镇**房**栋**单元**楼。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凌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在网上认识被害人谢某某。同月21日17时许,凌某某发信息问谢某某是否愿意陪上网、陪玩,半天时间100元;谢某某表示同意。谢某某即坐车到衡阳市蒸湘区**镇,后根据凌某某的信息,到**家属房*栋*单元*楼凌某某家中。尔后,凌某某想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谢某某不同意。凌某某采取掐脖子、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日21时许,谢某某离开凌某某家后,即报警。在谢某某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衡阳市蒸湘区**镇**驾校一网吧附近,将凌某某抓获。

2018年9月7日和2020年1月13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凌某某诊断为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凌某某赔偿被害人谢某某精神损害费3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床单剪取物、棉签擦拭物;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伤照片、谅解书、领条、情况说明、病例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丰收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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