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路**栋**单元**室。被告人凌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凌某甲从黄山市徽州区到歙县**乡**村看望外婆凌某乙等,在**村期间,多次经过李某某家商铺门口时看到李某某,想到2008年李某某商店财物被盗,怀疑是其偷的。凌某甲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导致其学习成绩下滑并被同学疏远,凌某甲把自己人生的不顺利归咎于李某某,萌生报复的念头,因李某某商铺白天人员较多而未实施,便想半夜潜入李某某家中教训李某某。2020年9月18日0时许,凌某甲从**村外婆家到达李某某家后院,随后翻墙进入院内推开厨房门进入李某某家中。其在李某某家二楼楼梯处徘徊至当日2时许,便携带匕首进入二楼靠右侧第一个房间查找李某某,因住在该房间内的毕某某突然起身开灯,凌某甲便手持匕首刺向毕某某左右两侧肩部以上部位各一下,致毕某某左侧耳屏及颈前部右侧受伤,因毕某某大声呼救,凌某甲便逃离至一楼躲藏在厨房门靠院子的墙角边,后未发现有动静便从李某某家大门逃离现场。2020年9月18日5时50分左右,凌某甲欲乘车离开**时被歙县公安局武阳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匕首一把等物证;
2.被告人凌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毕某某的病案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余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广辉
检察官助理张应萌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凌某甲现羁押于歙县看所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4张);
3.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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