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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凌某某以昭阳区**镇**村**组、**组石厂车辆经过自己的土地为由,通过开车堵路的方式,致使石厂车辆无法通行。2017年7月22日,凌某某向承包经营者柯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索要租路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其中孟某某通过拉砖抵费用的方式支付,未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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