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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现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以来,雷某某(在逃)勾结境外制贩卷烟人员,组织货源,聘请岩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从边境运输至其景洪市勐龙镇**村委会**村**号家中存储,雷某某再聘请被告人凌某某、邹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从岩某某家中运输至思茅,由雷某某卖给事先联系好的廖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罗某某将卷烟再分销至普洱市辖区乡镇。

2018年12月5日,雷某某让被告人凌某某和邹某某驾驶白色越野车(云KJ****)运输卷烟到普洱市思茅城区交给廖某某、罗某某,被告人凌某某和廖某某、罗某某、邹某某将卷烟存放在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仓库内时,被思茅区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红河(硬88) 84mm卷烟100条、云烟(紫)84mm卷烟99条、红河(软甲)84mm卷烟900条。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认定:以上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卷烟价值人民币7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未拆封的卷烟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抽样以证物品清单及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认定,价格认定协助书、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罗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张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与在逃人员雷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被告人凌某某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野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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