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11月4日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被抓获归案,后临时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2019年11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期间,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凌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入单价便宜的Q345B钢板后,擦拭掉原钢板喷标再喷上HG70C板标,并从网上下载HG70C钢板产品质量证明书样板制作了虚假的HG70C钢板产品质量证明书,以此方法冒充HG70C钢板进行销售。2019年2月至3月间,凌某某将该批冒充的HG70C钢板以28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销售给湖南*甲有限公司,湖南*甲有限公司随后将该批钢板以34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桃源**机械厂。**机械厂购得该钢板后,加工成承重油缸销售给湖南*乙有限公司。2019年3月6日,**机械厂生产的承重油缸出现断裂质量问题,**机械厂遂将2019年3月上旬从湖南*甲有限公司采购的HG70C钢材送至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经检测,送检的检材所检项目均不合格。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凌某某近亲属代表凌某某向桃源县**机械厂赔偿五十万元,大华机械厂对凌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销售合同、发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凌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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