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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盗窃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号,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至5月23日期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平江县开发区新妇幼医院对面的美宜佳超市内先后实施了六次盗窃行为,共计盗窃香烟10包,槟榔1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2包和天下香烟;

2、2020年4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1包和天下香烟;

3、2020年5月2日0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1包和天下香烟;

4、2020年5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2包和天下香烟;

5、2020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2包黄金叶香烟;

6、2020年5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2包大重九香烟和1包售价5元的湘潭人槟榔。

2020年5月26日,平江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该超市内将被告人凌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凌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

2、证人童烂兴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余某的陈述;

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

5、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

6、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凌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可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庭审、社区评价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夏文平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袋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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