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80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凌某某独自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栋*楼,利用衣架挑开铁门门锁的方式秘密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居住的301房内,趁主人熟睡之机,将南侧一房间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736元及现金港币220元盗取。盗得财物后,被告人凌某某在屋内即被屋主高某某当场发现,公安人员到场后当场抓获被告人凌某某,并当场在其身上起获人民币2036元及港币220元。案发后,公安人员将上述起获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凌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2036元、港币220元;2.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资料、谅解书;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洁明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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