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4********,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2020年3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凌某某独自到扶绥县**镇**村**厂内盗窃钢筋废铁,后将钢筋废铁卖给废品回收站得赃款30元,所得赃款已经花销完。经鉴定,凌某某盗窃所得的钢筋废铁价格为人民币31元。案发后,被盗的钢筋废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事主李某某。
二、 2020年3月23日,胡某某(已另案处理)与凌某某事先商量,由凌某某在家等候通知,胡某某则到扶绥县**镇**村**厂内用铁钳剪掉电缆线,并将电缆线藏于附近甘蔗地里。晚上20时许,胡某某联系凌某某,两人一起将藏于甘蔗地的电缆线拉到扶绥县**镇一收废旧站卖掉得款150元。胡某某分给凌某某一瓶红牛功能饮料后,将其余赃款花销完毕。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456元。案发后,被盗的电缆线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事主李某某。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胡某某盗窃所使用的钢丝钳一把。
三、2020年3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凌某某独自到扶绥县**镇**村**厂内欲盗走变压器三相电力计量箱。凌某某正在搬运三相电力计量箱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三相电力计量箱价格为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升文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扶绥县**镇**村**屯**号,电话1345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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