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于2019年12月13日14时许,凌某某乘人不备窜到陈某某位于徐闻县**镇**村的家宅入室盗窃,盗走陈某某放置在家宅二楼卧室内保险柜的现金人民币10000多元、黄金戒指两枚和桌子抽屉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黄金貔貅手链一条,其中两枚黄金戒指被凌某某卖给打金铺,得款6200元。
2.于2020年01月04日23时许,凌某某进入陈某某位于徐闻县**镇**村住宅楼房二楼,想盗窃财物,碰到陈某某回来,就没有盗窃到财物,而后离开陈某某家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谅解书、人口信息表、说明材料等;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5.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凌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30页,检察卷1册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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