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凌某某,曾用名凌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47********,*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田东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以下简称迭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本案由迭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份,被告人凌某某在广西田东县认识的绰号叫“血某某”的人叫其到陕西、甘肃盗窃钱财。过了三四天,凌某某联系到已经到达四川绵阳的“血某某”,并让“血某某”在绵阳等他,随即,凌某某从南宁乘火车前往四川绵阳找到“血某某”,当时,“血某某”身边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四人来到甘肃省迭部县,在路过迭部县白云新村时看见迭部生态建设局(原迭部林业局)的大楼,凌某某与“血某某”商量,准备到此大楼实施盗窃,四人到迭部县后又返回白云新村,对大楼进行“踩点”,准备当晚实施盗窃,于是四人躲藏在迭部生态建设局西南面的松树林里。后半夜时,四人从大楼后面进入后院,一人在大楼后面的公路边望风,一人在大楼楼角望风,凌某某与“血某某”来到财务室窗户下面,“血某某”踩着凌某某的肩膀爬到二楼平台,凌某某找来一块长木板子搭到二楼平台,顺着木板爬上去,“血某某”用携带的撬棍撬开防盗窗后,二人进入财务室找到保险柜,撬开2个保险柜盗窃现金1万余元,四人实施盗窃后返回松树林等到天亮后,坐班车离开白云新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带血迹沙发垫布套1个;2.书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迭部林业局计划财务科“10.21”被盗案件报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3.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和建议适用的审理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进入迭部生态建设局办公楼二楼财务室,盗窃现金1135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龙江林区法院
检察官:刘艳春
检察官助理:蒋宛秋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1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赃款113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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