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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凌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43********,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路**号**号,住自贡市大安区**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凌某某窜至自贡沃尔玛超市共计盗窃11次。现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0日15时14分许,凌某某窜至自贡沃尔玛超市盗窃午餐肉罐头1个后从无购物通道离开;

2、2019年12月25日15时41分许,凌某某窜至自贡沃尔玛超市盗窃勺子3个后从无购物通道离开;

3、2020年1月5日16时许,凌某某窜至自贡沃尔玛超市盗窃糖果2包后离开;

4、2020年1月11日16时33分许,凌某某窜至自贡沃尔玛超市盗窃勺子2个,16时35分许盗窃糖果3袋后从无购物通道离开;

5、2020年1月13日15时48分许,凌某某窜至自贡沃尔玛超市盗窃零食1袋后离开;

6、2020年1月17日14时39分许,凌某某窜至自贡沃尔玛超市盗窃瓷碗5个,14时58分盗窃腰果3瓶后从无购物通道离开;

7、2020年1月19日15时7分许,凌某某窜至自贡沃尔玛超市盗窃陶瓷盘子3个,15时32分许盗窃开心果、巴旦木各1袋,15时40分盗窃陶瓷盘子5个,15时53分许盗窃夏威夷果、巴旦木各1袋,16时2分盗窃陶瓷盘子9个后从超市入口离开;

8、2020年1月20日12时36分许,凌某某窜至自贡沃尔玛超市盗窃陶瓷餐盘6个,13时3分许盗窃陶瓷餐盘4个,13时48分盗窃巴旦木、松子各1袋后从无购物通道离开;

9、2020年1月21日14时19分许,凌某某窜至自贡沃尔玛超市盗窃干果3瓶,14时23分许盗窃零食3袋后从无购物通道离开;

10、2020年1月22日14时24分许,凌某某窜至自贡沃尔玛超市盗窃陶瓷餐盘4个,14时29分许盗窃零食2袋,14时55分盗窃礼盒1个后从无购物通道离开;

11、2020年2月2日15时许,凌某某伙同邱某某(另案处理)窜至自贡沃尔玛超市,盗窃乌檀木圆形砧板1块和太太乐原味鲜头菇生抽1瓶,离开时被工作人员现场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凌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凌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向自贡沃尔玛超市出具了欠条,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赔偿自贡沃尔玛超市损失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传讯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自贡沃尔玛超市资产保护部主管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纸质材料2页;

3.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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