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路**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凌某某窜到高州市中医院**楼**号病房盗窃到被害人何某某的红米牌Redmi Note 4X手机一部。2019年3月25日凌晨6时许,凌某某再次窜到高州市中医院**楼**号病房盗窃到被害人陈某某的华为Mate 10 Pr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两位被害人被盗的手机价值共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9月3日
附注:1、被告人现被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审讯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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