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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成都**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职员,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同年10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20年5月,被告人凌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号**大厦**楼成都**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一职,主要负责客户销售工作。2019年3月,被害人熊某某、范某某夫妇前往**公司办理贷款,凌某某进行了接待。当月,凌某某为熊某某夫妇办理贷款8万元后,提出需收取佣金和风险金共计17200元,并称风险金将在全部还款后由**公司退还。同年3月15日,熊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17200元转至凌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尾号****)中,当日凌某某通过支付宝将其中7200元转至**公司财务。3月17日凌某某向熊某某出具一张其伪造的面额为17200元**公司风险金收据。3月19日凌某某将剩余10000元转出。

2019年9月,熊某某将贷款还清后,数次要求凌某某退还保证金,凌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案发仍未将该款退还。2020年5月,熊某某接**公司电话发现公司从未向其收取保证金,且凌某某已从**公司离职,发觉被骗遂报警。经核实,**公司共计向熊某某收取服务费7200元,未收取过10000元风险金。2020年8月4日凌某某被民警挡获。凌某某家属已向熊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跻智

检察官助理:曾修文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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