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凌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12月间,在本市武昌区**路**号武汉市**电料经营部内,向店主万某某谎称系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销商,可以低价供应电线并先供货后结账,骗取万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凌某某伙同李某某向万某某多次供货,并在供货过程中趁万某某不备,将伪造签名的送货单与万某某手中的送货单进行调换,虚增供货数量和金额,欺骗万某某多结货款人民币35609元,后万某某发觉被骗并报案。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凌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追缴人民币70000元,并将其中人民币36000元钱发还给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破案经过、释放证明书;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凭证、入库登记簿、送货单、应付货款明细、营业执照、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万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被害人万某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5.移送补充证据李某某判决书1份、送货单1本、武汉二厂电线库存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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