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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6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幢**室,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系贵池**站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3 月初,被告人凌某某已身负巨额债务且名下无任何财产,其在明知自己无法购买且无法向被害人王某某提供池州**矿废石的情况下,仍对王某某谎称可以购买且能向其提供该矿废石,要求王某某向其先支付1 万元定金,后又多次催促王某某预付货款,并保证款到发货。2018年3月14日,王某某向凌某某支付10 万元预付货款。凌某某收到王某某的两次转账款共计人民币11 万元后,立即用于个人开销和偿还个人债务。王某某得知真相后,向凌某某索要该11 万元,凌某某以各种借口不予归还。被害人王某某追索无果,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打款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收条、凌某某的银行账户信息、不动产信息查询、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书证;

2.何某某、谭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梅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强

2019年117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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