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7037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宅**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凌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坛子口玉河湾洗浴中心附近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给谢某某。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凌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
检察官助理:胡勇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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