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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贪污罪)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5********,汉族,大学本科,原为遵义市**处聘用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凌某某原系遵义市红花岗区**处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伙同原处长詹某某(已判决)等人,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贪污公款29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初,遵义市**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改建指挥部)对**立交进行改造时需移植**大道和**大道的树木,联系了红花岗区**处。为逃避工程款进入单位账户,经红花岗区**处处长詹某某与副处长李某某商议,安排凌某某以遵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公司 )的名义与**改建指挥部签订树木移植合同,由凌某某负责组织**处工作人员阳某某等人具体负责现场施工、工程款结算等。凌某某以**公司名义与**改建指挥部签订了14.95万元的树木移植合同后,向詹某某谎称合同金额为10万元。2016年4月,该项目结算拨款后,**公司扣除0.95万元税费后将其余14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凌某某,凌某某扣除施工实际产生的4万元费用并从剩余的10万元中拿出4万元据为己有,将另外6万元交给詹某某。后詹某某在其办公室分给凌某某和阳某某各0.5万元,分给李某某2万元。该项目凌某某个人得款共计4.5万元。

二、2016年8月,(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在修建**快线时需对红花岗区**路段、**路段树木进行移植。为逃避工程款进入单位账户,时任红花岗区**处处长詹某某、副处长李某某及凌某某经商量后,由凌某某与原遵义县龙坑镇**苗圃场(以下简称**苗圃场)负责人任某某联系并使用该苗圃场的名义与**投资公司签订45万元苗木移植合同,凌某某组织**处工人及设备进行施工。2016年11月,**路段树木移植施工结束后,**开发投资公司将22.8671万元工程款结算给**苗圃场,苗圃场在扣除3.8671万元相关费用后,将剩余的19万元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交给凌某某。凌某某将该19万元交给詹某某,后詹某某在其办公室分给凌某某和阳某某各3万元,分给李某某6.5万元。

2017年10月9日,本院在对詹某某涉嫌犯罪问题侦查期间,凌某某自动到本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凌某某向遵义市红花岗区监察委员会退还全部赃款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工作简历、劳动合同、刑事判决书、移植合同书、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式三联)、贵州农信记账凭证、现金进账单(退赃)、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程某某、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詹某某等人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聘用人员,听从詹的安排,参与分配非法所得较少,地位和作用明显小于詹某某,应为从犯。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全部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远华

                                               检察官助理  苟亚宇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0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散件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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