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深村**村**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凌某某在其租赁的佛山市禅城区深村**村后*街**号一楼出租屋内,以地下“六合彩”方式接受他人投注,聚众赌博,从中获利,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
2020年2月12日21时许,民警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凌某某,并当场查获投注六合彩纸质磅码单17张,现金赌资903元及用于接受投注的手机1部,从该手机中查获接受投注的电子磅码单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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