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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凌某某,1964****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622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区****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28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426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凌某某从事木材生意,为了节约成本,2012年始,其以包税费的方式委托广州市**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公司进口刺猬紫檀原木及锯枋等木材。被告人凌某某明知受其委托的报关公司未以木材真实成交价格申报的情况下,仍长期选择由广州市**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其代理通关。经查证,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凌某某通过伪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木材共计343柜,经海关税务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06160.40元。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凌某某在广东省江门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走私的犯罪事实,主动补缴税款及预缴罚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报关单证、税款缴款书、电子邮箱打印件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关核定证明书;

6.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韬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证人、鉴定人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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