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凌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于2017年5月分手。2019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到被害人黄某某下班的厂门口等黄某某,黄某某没有理会凌某某,凌某某便强行拿走黄某某的手机和钥匙,并要求去黄某某的住房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村**号**房,黄某某不同意。后凌某某将黄某某的房门打开,进入黄某某的住房,拒不离开并私自配备钥匙。当日19时许,黄某某为从凌某某手中拿回手机,称要报警,凌某某持刀威胁黄某某不准报警,并继续呆在黄某某住房不离开,直到10月10日9时许,黄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凌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刀具一把、手机一部、钥匙、厂牌;2.书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凌某某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材料,抓获经过,黄某某租房(305房)的房租、水电收据,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强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6.缴获刀具及钥匙各一把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涉案钥匙一串、手机一部等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