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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非法制造、储存弹药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27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村**组,现居住地肥东县**组。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罪尚未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于1996年被肥东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因殴打他人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弹药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弹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下午,肥东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对被告人凌某某位于**镇**社区**组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并扣押疑似铅弹1166发以及疑似黑火药、硝土、气枪弹磨具等物品。后经肥东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送检黑色粉末状可疑物质⑴号⑵号检出K﹢、NO3-、单质S成分、⑶号检出硝化纤维素成分。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1166发疑似铅弹均为气枪弹。经查明:被告人凌某某利用自己购买的铅条、电容炉、气枪弹模具、黑火药和硝土等物品在家制造气枪弹,用于打鸟、打野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扣押、称重等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弹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气枪弹1166发,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妹梅

检察官助理:李梦洁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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