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72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网吧运维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镇**村**屯**号之一。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筝君、修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凌某某系东莞市**镇**网吧和**网吧的网管,负责该两间公司的网吧电脑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自2018年8月开始,凌某某在“比目鱼”联盟网站注册了账号为ufw119的账号,凌某某在未经网吧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将从“比目鱼”联盟网站下载具有破坏性的木马程序(1.exe)安装在其负责维护管理的**网吧和**网吧服务器上,并将下载的客户端程序设定开机自动运行,经凌某某安装的木马程序非法控制网吧的电脑共计263台,占用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导致网吧系统变慢。至今凌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683元。
2020年6月3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企石镇振华西二横街休闲网吧抓获被告人凌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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