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1046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2007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凌某甲与凌某丙(已判决)经试事先商量,由凌某甲骑摩托车搭凌某丙来到玉林市玉州区环南派出所对面路段,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手上拿着一部手机,凌某甲驾车靠近王某某时,凌某丙伸手抢走王某某手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33元。
2020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凌某甲与凌某丙经事先商量,由凌某甲骑摩托车搭凌某丙来到玉林市玉州区教育中路党校附近路段,发现被害人杨某某手上拿着一部手机,凌某甲驾车靠近杨某某时,凌某丙伸手抢走杨某某手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35元。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凌某甲与凌某丙经事先商量,由凌某甲骑摩托车搭凌某丙来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花鸟市场斜对面电脑城路段,发现被害人周某某手上拿着一部手机,凌某甲驾车靠近周某某时,凌某丙伸手抢走周某某手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0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凌某甲与凌某丙经事先商量,由凌某甲骑摩托车搭凌某丙来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垌口市场对面路段,发现被害人吴某某手上拿着一部手机,凌某甲驾车靠近吴某某时,凌某丙伸手抢走吴某某手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
2020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凌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凌某乙来到南宁市高新区相思湖西路中公交站旁道路,二人商量确定抢夺目标后,凌某甲驾车靠近骑行的被害人林某某,趁林某某不备抢走一台华为牌手机,凌某甲加速往前开并将手机交给凌某乙保管。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20元。
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凌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凌某乙来到南宁市大学大岭路口城市便捷酒店前道路,二人商量确定抢夺目标后,凌某甲驾车靠近骑行的被害人黎某某,趁黎某某不备抢走一台苹果牌手机,凌某甲驾车往前开后将手机交给凌某乙保管。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80元。
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凌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凌某乙来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广西电力学院对面道路,二人商量确定抢夺目标后,凌某甲驾车靠近骑行的被害人罗某某,趁罗某某不备抢走一台苹果牌手机,凌某甲将手机交给凌某乙保管。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罗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凌某乙、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庆辉
2020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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