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0月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凌某甲在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其家的房间内容留了邓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1月5日22时许, 被告人凌某甲在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其家的房间内容留了黎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1月15日11时许, 被告人凌某甲在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其家的房间内容留了凌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1月15日15时许, 被告人凌某甲在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其家的房间内容留了凌某乙、黎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国正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甲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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