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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甲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66号

被告人凌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凌某甲在其租住的位于博罗县**街道**村**烧烤档隔壁居民屋内,多次提供桌椅、扑克牌供参赌人员凌某乙、周某甲、刘某某、高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汤某某等人以赌“三公”的形式赌博。每局下注最少1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不封顶,赌博“以大吃小”,由凌某甲从每局点数最小的人处抽取10元至20元不等的“水钱”,每次可抽取300元至1000元不等,至今共获利约8000元。2019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捣毁上述赌博窝点,现场抓获凌某甲、凌某乙等8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共计12067元及扑克牌一副(已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黄静怡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凌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253****;保证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382422****。

2.案卷材料共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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