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凌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凌某甲向被害人谢某某追讨10万元债务,双方约面谈,但谢某某一直未露面。次日凌晨,凌某甲便纠集陈某某、涂某某、凌某乙、练某某(上述四人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平远县石正镇圩镇寻找谢某某,并告知了谢某某车辆的车牌尾号“***”、型号及颜色,要求见到车就告诉其,其再过去谈,若未见到谢某某就砸车等。后凌某甲接到谢某某电话得知谢某某在**镇**路“**奶茶屋”店门侧,即纠集陈某某、涂某某、凌某乙、练某某一同前往,并要求没带工具的就路边找东西去砸车。凌某甲、陈某某驾乘一辆摩托车先到达“**奶茶屋”店门侧,见到谢某某号牌为粤*****的红色思伯睿轿车便各持一根棒球棍砸打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右后视镜。后被平远县公安局石正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发现,及时制止。随即持棍棒赶来砸车的涂某某、凌某乙、练某某也相继被值班民警控制。案发后,谢某某对凌某甲等人表示谅解。

2020年7月7日,经平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粤*****汽车部件的价格为3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香青 

                                    检察官助理:曾威囡 

  二〇二〇年月二十

附:

1.被告人凌某甲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