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凌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931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江南区**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7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凌某甲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162号雅里农贸市场旁边的电动车停放处,发现被害人凌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钥匙未拔。凌某甲和黄某甲经商量后,由凌某甲负责看风,黄某甲负责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3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3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竣耀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凌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