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安徽省天长**路**号。被告人凌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凌某甲以能帮被害人张某某搞到淘宝“资源位”,需要交钱提前预定,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8000元,后全部用还偿还个人欠款。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凌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凌某甲的父亲代为退赃人民币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支付宝交易帐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凌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海燕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凌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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