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住广西平果市马头镇砂轮厂宿舍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凌某甲在平果市新安镇旺江花园小区27栋1单元202号房以7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2020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凌某甲在平果市新安镇旺江花园小区27栋1单元202号房以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3、2020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凌某甲在平果市新安镇旺江花园小区27栋1单元楼下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凌某乙。
4、2020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凌某甲在平果市新安镇旺江花园小区27栋1单元202号房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5、2020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凌某甲在平果市新安镇旺江花园小区27栋1单元202号房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赊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6、2020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凌某甲在平果市新安镇旺江花园小区27栋1单元楼下以5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凌某乙。
2020年7月21日19时许,平果市公安局民警在平果市新安镇旺江花园小区27栋一单元202号房内查获被告人凌某甲和李某某,并在房间的凉席下查获凌某甲藏匿的1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5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毒品可疑物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凌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凌某甲的供述;
5.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称量、取样记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丽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凌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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