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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永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444号

被告人凌永光,男,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组。被告人凌永光曾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1年8月5日释放。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永光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凌永光,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8月30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10月1日、12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凌永光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和证件,并将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贩卖给他人。2019年3月13日,民警在其位于昆山市**镇**楼**号的暂住处查获大量证件、印章,其中:

1.《不动产权证书》2张、《国有土地证》1本、《特种行业操作证》8张、机动车行驶证1本、营业执照1张、《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1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张、《食品经营许可证》1张、《离婚证》1张经认定均系假证;

2.洞口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贴纸)、新沂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贴纸)、延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贴纸)、叶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贴纸)、金寨县公安局南溪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贴纸)、海门市公安局余东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贴纸)均系假章。

被告人凌永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史某某、陈某某、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凌永光的供述和辩解;

4、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提取的手机信息。

(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凌永光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证件,并将证件贩卖给他人。2019年3月13日,民警在其位于昆山市**镇**楼**号的暂住处其暂住处查获大量证件、印章,其中: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山支行合同章、昆山市特种设备协会章、上海振亚驾驶员培训公司章、江南大学印章均系假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史某某、陈某某、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凌永光的供述和辩解;

4、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提取的手机信息。

(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8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凌永光向他人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并贩卖给他人。2019年3月13日,民警在其位于昆山市**镇**楼**号的暂住处查获的“李某某”等8人身份证共8张和“杨某某”等3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共3本均为假证。

被告人凌永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史某某、陈某某、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凌永光的供述和辩解;

4、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提取的手机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永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26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4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伪造、买卖身份证件11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永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永光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凌永光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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