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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涛诈骗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凌涛,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6********,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中专文化,自称系自贡市**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四川省荣县**镇**街**号**楼**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凌涛在身负大量外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阳某某、谭某乙、龚某某等多人共计35.5万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凌涛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三台寺蒙山茶坊内,向被害人阳某某谎称自己跟自贡**集团董事长张某某熟识,能够以10多万元的低价帮阳某某在**集团在自贡南湖片区购买一套80平米左右的优惠商品房。后以交购房预付款为由于2018年1月9日、2018年2月4日、2018年2月5日骗取被害人阳某某人民币共计20万元。得手后,被告人凌涛将骗取赃款用于挥霍及偿还他人债务。

2.2018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凌涛陪同谭某乙、谭某甲等人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东方广场看房子时,向被害人谭某乙谎称自己跟自贡**集团董事长张某某熟识,能帮助谭某乙在**集团开发南湖**楼盘购买优惠房。后以交购房订金为由于2018年5月23日、5月28日骗取被害人谭某乙人民币共计8.5万元。得手后,被告人凌涛将骗取赃款用于挥霍及偿还他人债务。

3.2017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凌涛与龚某某在自流井区浙江商城一茶坊喝茶时,向被害人龚某某谎称其挪用了公司公款,如果被上级领导查到,年终分红将要被扣,以借款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7万元。得手后,被告人凌涛将骗取赃款用于挥霍及偿还他人债务。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凌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张某某自述材料、**房产说明④交通银行支付结算清单、客户回执、银行回单、借条复印件、⑤微信截图、微信联系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说明等;

二、证人倪某某、林某某、谭某甲、万某甲、万某乙、叶某某、沈某某、顾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害人阳某某、谭某乙、龚某某的陈述及自书材料;

四、被告人凌涛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话、谈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凌涛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光盘六张、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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