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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通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571号

被告人凌通,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凌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凌通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首创鸿恩那片海网吧内,趁被害人华某某熟睡之机,将华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苹果X(256G)手机盗走。当日11时许,凌通来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白色苹果X(256G)手机卖予张智明。经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凌通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凌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现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凌通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通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凌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凌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凌通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3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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