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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凡某某、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955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200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号。被告人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郑州市**路**,于2020年3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郑州市**路**,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郑州市**路**,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张某某因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凡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凡某某无还款能力,为使被告人凡某某偿还自己的钱款,教唆被告人凡某某虚构出售口罩的事实在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186号6楼左户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凡某某骗取钱款后转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19990元。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害人曹某某带着被告人凡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曹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转账截图、非党员说明、谅解书、告知书、退赃条、人员信息登讫凭证、看守所不予收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雨江陈述;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4.被告人凡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凡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均系初犯,赃物全部已经发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凡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凡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凡某某电话:182********,被告人张某某电话133*******,130********。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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