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凡某某驾驶号牌为鄂F****8小型普通客车由南漳县城关**回家,行至**线**公里(南漳县城关镇***组**路口)路段时,与同向前方余某甲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余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某甲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凡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凡某某即向南漳县公安局报警,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接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余某乙、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斌
检察官助理:徐京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凡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南漳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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