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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凡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凡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凡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9时43分许,在长葛市钟繇大道与金桥路交叉口处,被告人凡超持C1证驾驶豫ADE****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张某驾驶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2日,经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头胸联合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20年10月16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凡超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被告人凡超复议,2020年11月20日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许公交复字结论【2020】第085-1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作出维持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书的结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凡超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 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凡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领

二0二0年十二月十日

附:

1. 被告人凡超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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