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庄**村**庄**号,现住城阳区**村**房,群众。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凡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沿惠安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青岛**电气有限公司门口处时,撞在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尾,致两车损,凡某某伤。经对抽取的被告人凡某某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208.0mg/100ml。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凡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凡某某现羁押于流亭派出所;
2、预审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