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楼,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座**。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凡某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行使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十字路口西南角时,因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且闯红灯,执勤交警白某某示意其停车,凡某某未停车并加速行使欲逃离现场,致车辆撞到交警白某某手臂,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摩托车照片;2.书证:扣押清单、在岗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于某某、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白某某、于某某、贾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娟
检察官助理:魏 贞
2020年10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凡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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