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凡某某明知薛某、王某、霍某、石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柏树根为盗窃所得,仍然多次收购并分别出售给郑某某(另案处理)和郑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杰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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