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身份证号码321283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凡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郑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来到本市金安区红街“全网通手机大卖场”,盗窃展柜内华为等品牌手机共计22部,后潜逃无锡。当日下午,被告人凡某某以4366元的价格低价收购郑某某出售的7部手机,并于次日再次以一部内存64G苹果X手机置换了郑某某盗窃的5部手机。后经价格认定,被告人凡某某所收购的12部手机(已全部追回)价值23735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凡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凡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青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50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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