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村**号。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3时30分许,凡某某驾驶皖******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202省道涡阳县石弓镇耿楼村路段处时,因逆向行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蒋祥祥驾驶的皖******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蒋祥祥死亡,乘车人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责任认定书认定:凡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蒋祥祥承担次要责任,蒋某乙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凡某某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调解材料等书证;
证人蒋某甲、赵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涡阳县涡北街道某某社区某某自然村某某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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