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凡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商城县,住无锡市新吴区**花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被告人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被告人凡某某多次至无锡市锡山区荟聚购物中心、杭州市下城区西湖银泰城、杭州市上城区武林银泰城、无锡市梁溪区八佰伴,趁店员不注意,盗窃店内衣服,价值合计人民币(下同、略)12378元。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凡某某至荟聚商场三楼lOOWO女装店,窃得牛仔外套一件(售价908元),窃得白色T恤一件(售价165元)。
2.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凡某某至上城区西湖银泰城一楼ELEKTA服饰店 ,窃得黑色MSGM牌牛仔外套一件(售价3744元)。
3.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凡某某至下城区武林银泰A馆三楼有兰专柜,窃得有兰牌牛仔裤一件(售价1280元);又至武林银泰A五楼莲灿专柜,窃得连灿牌黑色牛仔衣外套一件(售价879元)。
4.2020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凡某某至荟聚商场二楼阿迪达斯三叶草店,窃得三叶草牌白色短袖T恤一件(售价449元)。
5.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凡某某至荟聚商场二楼16EME N0RO店内,窃得16N牌黑色休闲裤一条(售价645元)。
6.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凡某某至八佰伴四楼BOY店内,窃得B0Y牌黑色带淡黄色条纹夹克衫一件(售价1399元)、B0Y牌粉色短袖T恤一件(售价599元)。
7.2020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凡某某至荟聚商场二楼阿迪达斯三叶草店,窃得三叶草牌白色短袖T恤三件(每件售价均为314元);至荟聚商场二楼BOY店内,窃得B0Y牌黑色带有B0Y字样的短袖一件(售价999元);至荟聚商场三楼太平鸟店,窃得太平鸟牌黑色配腰带牛仔短裤一条(售价369元)。
案发后,上述赃物已全部追退或退赔。
被告人凡某某归案后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雪娇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凡某某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扣押等笔录;
8.西湖银泰商场、武林银泰商场等地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凡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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