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397号
被告人凡某甲,曾用名凡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镇**楼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至26日,被告人凡某甲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袁某某的女儿上北仑区公办小学为由,谎称托关系需要打点、请客吃饭等,多次骗取被害人袁某某钱财,合计人民币39000元,用于自己开销。被害人袁某某发觉被骗后,多次要求退还钱财,被告人凡某甲退还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凡某甲在北仑区**街道**路与**路交叉口中国银行旁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凡某甲的家属退还人民币34000元给被害人袁某某,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手机拍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检察官助理:卢娉娉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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