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凡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7********,汉族,初中肄业,荆州**厂**。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街**号,住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病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9日至8月2日)。被告人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凡某某因患尿毒症经济困难,从上线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放在荆州市荆州区**街其经营的**便民店内出售牟利。2015年3月12日上午8时许,凡某某在**便民店内以150元价格将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郭某某。2015年3月13日凌晨,郭某某吸食毒品后被民警查获。当日,郭某某配合民警到**便民店以300元价格从凡某某处购得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随即,民警到店内将凡某某抓获,当场从店内搜缴并扣押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7颗(净重3.49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63小袋(净重71.73克)。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搜缴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75.22克。
被告人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物证毒品(照片);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凡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7.有关照片;8.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蓉
2020年8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97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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