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凡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06年9月9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07年12月19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6月29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1年5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7月31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2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正月期间,被告人凡某某组织毛某某、温某某、寿某某、戴某某等人在本市西二环路**林区、**市场二楼水产摊位、**路边**基地等地以“小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共计6场次,并从中抽头获利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已退赃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寿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凡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77********;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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